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LIPUSAN ANALIZA BAUSAS(莉娜)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