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504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200元,應繳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三、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變更為吳天銘,原告得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