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昇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建發
訴訟代理人 謝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查詢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