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589號
原 告 薛亦淨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許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國115年3月26日具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9萬3845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729萬3845元,第一審裁判費8萬6910元,原告繳納2540元,尚應繳納8萬4370元,經本院於115年4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