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1712號
原 告 東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冠榮
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
被 告 陳睿謙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姍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7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及聲明均引用兩造之書狀及本件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二、得心證之理由要領: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35號、19年上字第363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偽證,係指證人故意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對於所知實情故作虛偽之陳述而言;如係就其聽聞而為證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錯誤,或係根據證人自己意見所作判斷,則均非偽證。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字第5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前案二審)準備程序,具結後為不實證述,致前案二審法院依其證述作原告不利之判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40萬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但為被告所否認,且觀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號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為原告東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敗訴之判決(下稱前案原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已認定:「…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108年2月23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由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㈡系爭工程之施工圖面顯示玻璃矽利康填充厚度應為2公分。 ㈢系爭工程存有玻璃矽利康填充不足2公分瑕疵。㈣被上訴人尚未給付上訴人系爭工程之工程款170萬7,288元。㈤被上訴人於另案訴訟請求大凡公司給付積欠工程款,而大凡公司以修補瑕疵所花費之358萬2,649元為抵銷抗辯,並經桃園地院判准確定在案。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並未合意玻璃矽利康填充厚度無須達2公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有過失,並無理由:⒈證人即被上訴人系爭工程承辦人陳睿謙於原審及本院均證稱:上訴人於施工過程有向伊說矽利康打到2公分不容易乾,被上訴人提出之結構計算書及施工圖面沒有說明要透氣膠帶,但背膠及矽膠厚度是經過結構計算書所提出,伊請上訴人拿以上資料給喬喜公司評估審核,喬喜公司是專門做玻璃矽膠或外牆矽膠的矽利康公司,伊才可以和結構技師討論,專業廠商的評估資料說2公分不會乾,為何結構技師會設計2公分,上訴人無法拿出證明給伊去跟業主大凡公司做上訴人要求變更之佐證資料;伊並無向上訴人表示只要依正常工法施工,可以固定玻璃且因玻璃都有入框,縱使矽利康沒有打到2公分,也不會影響到玻璃之安裝及結構安全,伊還是要求上訴人要用2公分施工等語(見原審卷第216至217頁、本院卷第287頁)。又依陳睿謙與上訴人負責人彭冠榮於108年9月7日之line對話所示,陳睿謙問:『彭總傳的,我們結構都有打到20mm,不是嗎?』,彭冠榮則回稱:『原則上都有,可以割下來看就知道』(見本院卷第209頁),是於業主質疑結構膠厚度不足時,被上訴人承辦人向上訴人負責人詢問,當下上訴人負責人仍堅稱原則上都有打到20mm,與陳睿謙上開證述伊還是要求上訴人要用2公分施工之情節,互核相符,是陳睿謙之證述應堪採信,尚難認兩造間有玻璃矽利康填充厚度無須達2公分之合意。⒉上訴人雖提出如附表所示彭冠榮(即阿翔)與陳睿謙及被上訴人負責人之對話錄音譯文,而主張兩造確有該等合意,然觀諸各該對話內容,係彭冠榮以誘導方式錄音而得,彭冠榮多以長句複合多項事實之問話方式詢問陳睿謙,縱陳睿謙回答『對』,亦無法認定陳睿謙究係肯認哪些部分。本院細繹附表之錄音譯文,僅足認定彭冠榮有向陳睿謙表示道康寧公司稱只要打該等厚度即可,且可以開出報告,及需要透氣膠帶等語,而實際上道康寧公司不願意開出報告,及陳睿謙有向其老闆表示彭冠榮有提供道康寧公司所給資訊,只要道康寧公司可以開出報告,伊就沒意見等情,是尚難憑該錄音譯文遽認陳睿謙有同意上訴人玻璃矽利康填充厚度無須達2公分,而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㈣綜上,兩造並未合意玻璃矽利康填充厚度無須達2公分,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瑕疵而受有損害270萬9,821元,對上訴人之請求權雖已時效消滅,然仍得就上訴人請求給付工程款170萬7,288元為抵銷抗辯,經抵銷後,…」明確(見本院卷第59至74頁),原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裁定駁回其上訴,已確定在案,難認被告在前案二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詞為虛偽,且難認被告有故意為虛偽證述之情形,亦難認本件原告主張之40萬元財產上損害、1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與被告在前案二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應認原告對被告並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子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700元 原告繳納
合 計 6,70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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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沒有,小陳,聽我說這個部分我也有責任,我有什麼責任?我當初應該堅持,就是說我們就按照正常工法做,那我們就辦理追加減,那我…這是我的責任,那我竟然就是說同意說…同意說我們兩個協議的嘛,協議說這個事情是這樣的處理,所以這個這個部分也不能說都推給你,你懂我意思嗎?所以我也有責任說…嗯。 所以我那時候也是因為你講說,你說道康寧可以,所以我也就是說,好,OK,道康寧都這麼說,我跟你講,我我那時候我也沒想那麼多我也直接這樣跟你講,我也不是在推什麼。 我知道啊。 我也是覺得說,假如今天你道康寧你那邊可以處理,說真的他可以處理,把這邊報告開出來。 沒有啦,小陳。 你們這邊改,我結構技師這邊講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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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你今天推給我,啊現在......我們講白一點啦,你推給我,我怎麼說?對啊!我假如說,欸,我有答應,我這邊的失誤,我的錯,對啊,說真的,你那邊你有講。 對 。 你也可以說你沒講,對啊,我們講白一點,你可以這樣。 是這樣子沒有錯啦,我們做事情就不會這樣。 對對對,我懂你,我們不是那種人嘛。 對啦,沒有錯啦。 我有跟我們老闆講。 | 陳睿謙係以假設語氣方式表示假如伊有答應,是伊的錯,尚難認陳睿謙有承認兩造合意變更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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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為當初你有跟我講說,那個道康寧說這個只要打這樣就夠了,所以你就打這樣。 嗯嗯。 啊我老闆他有沒有去說責怪我什麼東西。 了解,我了解你意思。 這件事,他也知道這件事情,我今天也很煩惱在忙,他也是知道我也很辛苦,因為這件事情覺得很愧疚這樣子。 嗯嗯。 然後他也說沒關係,這件事情就是要慢慢處理。 | 僅足認定阿翔有向陳睿謙表示道康寧公司稱只要打該等厚度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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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你聽我說喔,因為當初…當初我拿到你那一些風壓計算的時候有沒有,我在做之前,玻璃下單之前我有去找嘛,然後就是跟他講這部分,他有跟我回覆說這個工法要怎麼做,然後他有說要用那個…我應該我跟你講說要用那個透氣的透氣的備膠嘛。 對。 對不對?然後變成是說工法上面變得很繁瑣啦,變整個東西跟圖面上就不一樣了嘛,你懂我意思嗎? 這個我知道。 | 無法認定陳睿謙係就阿翔所述哪部分表示對;僅足認阿翔有向陳睿謙表示要用透氣背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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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陳: 阿翔:
小陳: 阿翔:
小陳: 阿翔:
小陳: 阿翔: 小陳:
| | 對啊。 啊送建議書的時候,道康寧就跟我講說,欸,這個圖這樣畫有問題,那可能你要用透氣膠帶之類的,我是跟他們的回應是說,我有跟工務講,講說要不要用透氣膠帶,那可能就是在我們雙方的協議之下,然後做一個決策,就是說不需要用透氣膠帶,然後所以…因為怕它不乾的原因,其實不是料錢的原因,是怕它不乾,因為道康寧給我的建議是說你只要打超過十六以上,你沒有用透氣膠帶它就不會乾。 對,因為… 那我們就是怕他不乾,所以才會打十五,是這個原因,你聽我講完。 我知道,我有… 這個…你聽我講,我都是陳述當下我們過去的所有的事實給這兩個廠商聽。 嗯,對啊。 對,那我不知道,有可能… 也是這樣的意思才跟我們老闆講,我是說你有找我討論,有,但是我當下你有跟我講說,因為道康寧給我們的這個資訊,我說好,只要道康寧能開出來,我沒意見,我有這樣子跟老闆講,我不會因為說我害怕我被我們老闆罵幹嘛幹嘛。 | 無法認定陳睿謙係就阿翔所述哪部分表示對;僅足認陳睿謙有向伊老闆表示阿翔有提供道康寧公司所給資訊,只要道康寧公司可以開出報告,伊就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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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那個時候,我們自己私底下這樣說,那時候你…你回想一下是這樣跟我講,你是講說,他們也不會…也不太懂,所以安全上面沒有疑慮的話,我們就照正常工法下去做,我們是這樣協議的。 有,有一點久了啦,現在…現在只是…只是說,我們聽到的是真的這樣子啦。 | 陳睿謙所稱「有」應與後續所稱「有一點久」合併觀之,尚難認有肯認阿翔所言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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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為我們這個東西我沒有…因為我不是偷工減料,我是有經過跟你商討的結論,我們我們一起定下來,要說好,我們就這樣子做,你懂我意思嗎?那我認真說這個責任我也有、你也有。 對啦,現在也是卡在道康寧那邊,不願意出你當初講的那一個東西啊,對啊,現在也是擔心。 | 無法認定陳睿謙係就阿翔所述哪部分表示對;僅足認定道康寧公司不願意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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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翔:
小陳: 阿翔: 小陳:
阿翔: 小陳: 阿翔: 小陳:
阿翔:
小陳: 阿翔: 小陳: | | 啊,好吧,那這個部分可能就要麻煩你多協助啦,啊還有我剛剛跟你講的啦,關於這個,我說站在公司的立場跟你講啦,現在我後面要講的話,我認真的跟你說我公司立場喔,我願意承擔我這邊沒有做好的部分,這一句話是說,我可以…因為結構膠這個部分是我跟你一起決議的,你懂我意思嗎? 對。 是我有…我有告訴你。 你現在就…等於現在也是重點是卡在說,道康寧那邊不願意出這個東西。 嗯,我聽得懂。 協議有協議在做。 對。 幹,假如他媽的當初協議好叫道康寧開出來,我們就在廠商,說真的,我們當初就直接拿這個給…給…拿出來講,其實他就會在… 也沒有啦,那個不可能啦,因為我們我們私底下協議是我們自己私底下協議。 對啊。 為了工程順利,然後才這樣子做嘛。 對,沒錯。 | 無法認定陳睿謙係就阿翔所述哪部分表示對,僅足認定道康寧公司不願意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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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兩公分嘛。 兩公分嘛,兩公分的話,它必須要開結構證明嘛結構證明要開出去之前它就說它怕兩公司不會乾,矽利康它會變質。它說你必須要用我的,用(喬喜)的透氣膠帶,那這個報價過程都已經過了,那玻璃我也丈量好了,只是還沒有下單,在這個過程當中就有跟小陳同步,我這邊可能沒有辦法提供這個資訊,因為如果說要照我們當初協議的這個方式下去做的話,那(喬喜)那邊它說矽利康會不乾,它沒有辦法開結構證明,除非你用它的透氣膠帶。整個過程是這樣,然後所以這中間我們找了一個最低停損點的方式就是說,我們用什麼樣的,以我的工程經驗來說,這個,因為它上下有路框,那我確實是有跟小陳建議說,其實不用打這麼深,那因為他是用整個圖面最大片的玻璃下去算,它必須打二十釐米,其他的其實都打十幾釐米就夠了。 現在當然啦,你現在就是要講這個過程。 對,我是要讓你了解啦。 我知道啦,這個我也知道,這個他都有跟我講。 對對對° 他都有跟我講,但是現在我們在訴訟去講這個。 | 僅足認定被上訴人公司李董有表示陳睿謙有向伊講事發過程,但無法認定就是阿翔講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