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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7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賴彥宥(原名賴佾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