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1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 告 大唐婚紗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原告主張被告康姐有限公司於110年8月12日邀同被告劉寶銓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應更正為「原告主張被告大唐婚紗有限公司於110年8月12日邀同被告劉寶銓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迄今仍積欠1,666,6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為一部請求,僅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