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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2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盧姵婷    原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