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2282號
原 告 馬金聲
被 告 林書玄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8日上午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