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328號
原      告  劉○○    (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劉○銘    (姓名年籍詳卷)
            陳○靜    (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
被      告  萬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銓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陳筑鈞律師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許繼中律師
            陳美宜  

被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邱楷鈞  
            陳佳琳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6月29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5年7月3日下午5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