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375號
原 告 千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翁宗輝
被 告 潘叡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