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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375號
原      告  千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翁宗輝  
被      告  潘叡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