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41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耀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3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為新臺幣(下同)27萬8,58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法應徵收裁判費3,84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自行繳納裁判費3,97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3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子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