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414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田健児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葉山軍治
被 告 王選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集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