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田健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選國際有限公司及王集麟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