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525號
原 告 林曉梅(即何芳吉之繼承人)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1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87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410元外,尚應補繳8,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