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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59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