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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59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