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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王培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