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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6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強振中    原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3日上午9時42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