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6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強振中 原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3日上午9時42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