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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0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      告  張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4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