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黃嘉怡
黃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高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故本件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405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2,150元,應補繳6,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