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道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