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636號
原 告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5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