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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6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江宗諭(即黃坤貴之繼承人)



            黃叁和(即黃坤貴之繼承人)

            鄭素珠(即黃坤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3日上午9時31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江宗諭前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而均尚未緝獲歸案或自行到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保障被告江宗諭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