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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7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高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