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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808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胡雅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第2項:「倘因本約定書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