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
原 告 邱敏雄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邱林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民國115年6月1日具狀到院,主張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償還原告邱敏雄、邱林秀雲二人新臺幣41萬783元加計利息60萬8327元加計違約金124萬8300元共計226萬8572元。第二項請求,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起止至清償返還,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因故意不法侵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41萬元,無法運轉經營一年致損失20萬元。15年共損失300萬元由被告負賠償責任等情,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7萬8572元,第一審裁判費6萬7956元。原告再於115年6月23日具狀減縮聲明,第一項減縮請求為101萬9110元,第二項300萬元撤銷。則減縮聲明後,原告訴之聲明僅「被告應給付原告101萬911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繳納1萬3434元原告繳納5660元,尚應繳納7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