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932號
原 告 樺瞳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雨瞳
被 告 優必達台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訴訟代理人 呂姿宜
孫傳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民國115年5月25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2萬7301元,及自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3萬248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原告繳納5660元,尚應繳納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