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15號
原 告 聖恩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福
訴訟代理人 陳梅玉
董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玉珊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