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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287號
原      告  福沐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蘇祥福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湯竣羽律師
原      告  蘇祥福  
被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田健児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葉山軍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