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287號
原 告 福沐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蘇祥福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湯竣羽律師
原 告 蘇祥福
被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田健児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葉山軍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