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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陳德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主張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石碇區,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本院卷第55頁)可佐,且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