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718號
原 告 魏均庭 (原名魏麗珠,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925元(詳如附表及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確定後,再予審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計算式:515,425元+500元=515,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