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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81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碩  




被      告  游竣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8日上午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送達因有疑義,應再開辯論,以資保             障被告權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