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8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 告 劉震穎(即劉文助之繼承人)
劉名傑(即劉文助之繼承人)
劉盈辰(即劉文助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佩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7月23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