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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8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      告  劉震穎(即劉文助之繼承人)

            劉名傑(即劉文助之繼承人)

            劉盈辰(即劉文助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佩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7月23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