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071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信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45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裁判費2,5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