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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106號
原      告  吳岱妮


被      告  日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宥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3,024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5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