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文嘉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0,162元,應繳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430元。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於115年6月24日自行繳納裁判費2,9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