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翊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8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