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8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蘇敏如
雷芝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20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並撤回對被告雷芝瑩之訴訟,然言詞辯論終結後已無從變更訴之聲明,故為兩造之權益考量,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