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李宜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