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9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宏森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移送前來,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兩造間有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投簡字第217號裁定可稽。核諸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是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至其住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