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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57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盛泉和不明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428條固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 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惟依上開規定,原告雖無須表明訴訟標的,但仍應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4款亦有規定。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表明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並載明其住所或居所,其起訴狀上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均不明,核與起訴之程式不符,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475元、提出自行查報之被繼承人楊劉英香之除戶戶籍資料、其完整繼承系統表,並依此補正起訴全體被告之真正姓名、年籍及住所(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起訴狀繕本,並補正提出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之土地、同小段166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地籍謄本及其異動索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等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被繼承人楊劉英香之除戶戶籍資料、其完整繼承系統表,依此補正起訴全體被告(除債務人之楊盛泉外)之真正姓名、年籍及住所(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補更正不明之被告姓名及住址暨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起訴狀繕本,並補正提上開土地、建物第一類土地及建物地籍謄本及其異動索引,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補繳裁判費之核定部分,雖提有抗告,然原告對其餘本院業命定期補正之部分,仍有逾期而不補正之情事,有本院迄今之查詢清單可按,且該等補正事項顯與裁判費核定無關,不論該核費部分之裁定究否確定,本件仍應依法駁回其訴,附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