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57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顏家鈴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