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70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趙棋榮
李彥明
複 代理人 胡家瑞
被 告 陳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