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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838號
原 告 錨點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媛
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律師
范姜凱律師
被 告 林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