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鑫全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炳舜
訴訟代理人 翁雅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另反訴之上訴利益為36,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合計6,4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