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代 理 人 譚聖衛
相 對 人 袁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嫣屏
孫品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仍應於該裁判確定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次依前開規定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以114年度北簡字第9184號判決在案,該判決係於114年12月31日寄存送達相對人,尚未確定;且該判決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8,231元,已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