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李皇家
相 對 人 林宏禮
相 對 人 創見資本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宏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北簡字第533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林宏禮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林宏禮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