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家
相 對 人 海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豪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司執字19087號返還款項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聲請人願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據相對人具狀撤回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案卷核閱無訛,並有本院民國115年4月17日北院信115司執酉19087號執行命令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已無停止執行之實益與必要,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