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日逸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請求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聲請人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明日逸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發114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經本院於同年9月22日以相對人之異議已逾期為由,駁回其異議,則前開支付命令即告確定,聲請人無須再補繳裁判費。聲請人已依調解事件通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1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此溢收之費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