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愛爾法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